常開式防火門法律依據 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45-95第5.4.2條規定:
用于疏散走道、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,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。常開的防火門,當發生火災時,應具有自行關閉和信號反饋的功能。該條文被列入2000年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條文;
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》GB50116-98第6.3.7條:
消防控制設備對常開的防火門的控制,應符合下列要求:6.3.7.1門任一側的火災探測器報警后,防火門應自動關閉;6.3.7.2防火門關閉信號應送到消防控制室。由此可見,規范對防火門的自動控制提出了嚴格的要求,防火門的自動控制在自動消防系統中不可或缺。
《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》(GA654-2006)中的第7.5.2.5條明文規定“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,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;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;
《防火門》GB12955-2008第5.3.3.1條防火門應安裝閉門器,或設置讓常開防火門在火災時能自動關閉門扇的閉門裝置第5.3.3.3條自動關閉門扇的閉門裝置,應經國家認可的授權檢測機構檢測合格。由此可見,國家標準中對防火門自動關閉裝置提出了明確的功能和資質的要求,防火門自動關閉裝置在常開防火門中不可或缺。
Tel:
Tel:
Tel:
Tel: